病假工資規(guī)定如下(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》第五章19530126):
l 病休時間在6個月以內,工作年限:2年以下 病假工資:60% ;2年--4年 病假工資70%;4年--6年 病假工資80%;6年--8年 病假工資90% ;8年以上 病假工資100% 。
l 病休時間在6個月以上,工作年限:1年以下 病假工資 40% ;1年--3年 病假工資50%;3年以上 病假工資60% 。
l 病假工資、疾病救濟費不得低于當地*工資標準的80%。
當按照上述政策計算病假工資時,如果按比例計算后工資低于*工資的80%時,應如何計算呢?
經咨詢12333,話務員(12152號)的答復是從2005年11月1日為節(jié)點開始,“如果用人單位按當地*工資標準的80%支付勞動者病假工資、疾病救濟費的,勞動者個人繳納的社保費由勞動者個人承擔,勞動者個人繳納的公積金由用人單位承擔。”
另外,話務員12158號補充“目前政策允許病假員工的*實發(fā)工資=*工資基數*80%-個人代扣代繳社保部分。但個人代扣代繳社保部分的計提基數不得高于無錫市*社?;鶖?,超出部分由單位承擔。”
法律依據是:
《關于調整無錫市*工資標準的通知》(錫勞社[2005]38號),因搜不到,只找到宜興同時期的發(fā)文(鏈接:http://law.51labour.com/lawshow-45705.html)中第三條、第四條,具體如下:
三、關于勞動者病假工資、疾病救濟費和生活費的計算口徑:
根據省勞動保障廳調整*工資標準的規(guī)定,用人單位以當地*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給勞動者病假工資、疾病救濟費和生活費的,用人單位不再支付勞動者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,只需另行支付勞動者的住房公積金。
四、調整后的*工資從2005年11月1日起執(zhí)行。
也就是說,雖然2005年1月1日生效的<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>第三十二條規(guī)定“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、第三十一條的規(guī)定,按照當地*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給勞動者病假工資、疾病救濟費和生活費的,必須同時承擔應當由勞動者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。”
但因《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》的生效時間是2005年1月1日,早于錫勞社[2005]38號的生效時間,所以以2005年11月1日為節(jié)點。
同時,蘇勞社勞薪[2005]21號《江蘇省勞動保障廳關于調整后的*工資標準有關具體問題的執(zhí)行意見》中也明確:“用人單位以當地*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給勞動者病假工資、疾病救濟費和生活費的,只需另行支付勞動者的住房公積金”。再次加以佐證。
例1:(以2015年江蘇社保繳費基數為準)
員工病假前應發(fā)工資2000元(假設其病休時間6個月以下,工作年限2年以下,公積金月個人繳納131元),那么其病假期間的病假工資是:
2000*60%=1200元,低于*工資1630元的80%,即1304元,應按照如下計算:
應發(fā)工資:1630*80%+131=1435元
實發(fā)工資:1435-2498*10.5%-131=1041.71元。
(有待探討:如果按照*工資的81%支付,是不是就不要承擔公積金了呢???)
例2:(以2015年江蘇社保繳費基數為準)
員工病假前應發(fā)工資3500元(假設其病休時間6個月以下,工作年限2年以下,公積金月個人繳納131元),那么其病假期間的病假工資是:
應發(fā)工資:3500*60%=2100元
實發(fā)工資:2100-2498*10.5%-131=1706.
轉載:http://santuchuan.cn/zixun_detail/28680.html